【党员干部酒驾纪律处分条例几条】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范文

学习心得体会 2021-06-23 点击: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时隔三年,党中央再次对《条例》作出修订,本次《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将“四个意识”,纳入其中。这标志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我们要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严守纪律规矩,树立良好政德,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

  一、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警示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规矩。

  近几年来,党内所滋生的腐败现象让人深忧,所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发人深省,所总结的腐败教训令人深思,让我们从中受到了极大的触动,得到了深刻的警示。最近,自治区严肃查处了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党委委员张志华,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幂生,赤峰市政府原副市长于文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丢弃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违反党纪国法,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件,受到党纪和国法的惩罚。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的,腐败问题也是这样,“破法”者无不始于“破纪”。事实上,上述违纪违法的几名党员领导干部,并不是天生的腐败,他们也曾勤恳做事,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做出过贡献,只不过随着官位的升迁,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他们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蔑视纪律规矩,在各种诱惑面前,缺乏应有的抵抗力,从而败下阵来,逐步走向了腐败的深渊。

  实践一再证明,一个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几乎都是从小事不注意,小节不检点,私欲恶性膨胀,它和任何事物发展一样,都经历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都类似一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悲剧。那么,这些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为什么没有守住小节呢?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没有看重“小节”,对“小事”缺乏清醒的认识,往往认为吃点、喝点、拿点不是什么问题,有一种侥幸心理,一种攀比心理作祟。小节失守,大节难保;小洞不补,大洞难堵。被中纪委“双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40岁就官至省级常委,仕途曾广为看好,但在当了13年的省级常委后,这位曾经的中央候补委员,53岁却落马了。潘逸阳之所以能从普通的机关副科级干部一步步走到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岗位,有他自身努力的因素,更有组织的培养原因。但组织上将潘逸阳从一名普通干部培养成高级干部,最终因严重违纪、贪赃枉法受到了党纪的惩处,法律的制裁。还有中纪委最近查处的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这么多年来,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巧妙地用政绩掩盖违法违纪的勾当,从一名响当当的副省级领导干部,如今身败名裂,警示党员干部放松纪律规矩的可悲下场!

  违纪违法人员的深刻教训警示我们,可不要过分放纵自己,应当把小事、小节放到大业、大局中加以把握,把住自己的关口,守住自己的底线,务必做到政治上清醒,经济上清楚,生活上清白,守好自己的精神家园。我们每一个曾经在党旗下举过手、宣过誓,具有先进性的人们,都要时时守纪律讲规矩、时时敬畏法律法规。在当今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党员干部不论是修身、用权、律己,还是谋事、创业、做人,都要守住纪律底线,走好第一步,把好第一关,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处处严格以纪律规矩约束自己,自觉接受监督,要保持一种平常心。

  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树立良好政德的一贯要求。

  党员干部搞一次特殊,就会丢掉一个威信,破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会失去民心。党员干部要时刻遵守党纪和法规。如果缺乏对党纪国法的约束,往往会放纵自己的行为,最终将受到党纪的处理,法律的制裁。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任何时候都碰不得,和党纪国法过不去,就是和自己过不去。任何违纪违法及腐败犯罪者,在与党纪法规博弈的过程中,终将是失败者。从成功的巅峰到失落的低谷并不遥远,攀登往往十分艰难,而跌落仅仅是一瞬间的事。从政绩光环到权力犯罪,不过一步之遥!“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是形容人民教师或专业演技人员长期修炼,在台下付出辛苦的概述。把这句话变更过来叫“台上十年功,台下一分钟”,这是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党员干部的仕途。看看那些身兼要职的党员干部,哪一个不是靠自己在基层一步一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起步的?哪一个不是在党组织的精心培养和自己的不断努力下一级一级走上来才坐到今天的位置的?如果不懂得珍惜,犯错误、摔跟头是必然的。可那些违纪违法的官员们,哪个不是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身败名裂、家破人亡?有多少曾经的好干部,哪个不是因为一时的动摇而贪赃枉法,自毁前程,成为阶下囚!这崩塌的瞬间是短暂的,但结束的成功和辉煌的历史却是几十年来辛辛苦苦一路走过来的。忆往昔,岁月峥嵘,看今朝,追悔莫及!

  有一位曾经查处过很多案件的纪委书记说过这样一段话:“一个人从上学到参加工作,直到成为领导干部,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风风雨雨,十分不易。辩证地看,犯错误乃是一时一事。但共产党员有规矩,不能搞功过相抵,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干多少年可以犯什么错误。犯了错误就前功尽弃,几十年的工作和努力因一时错误毁于一旦。所以,犯错误的人,没有不后悔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存在着腐败的风险。其中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处于腐蚀与反腐蚀的前沿,职位越高,权力越大,风险也越大。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干部规避监督,迟早要出问题。不讲监督的信任就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就是放纵。《条例》犹如一把尺子,突出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用“六大纪律”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确立了“制度治党”的规矩,制定了管党治党的新标尺。是对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制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反党纪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条例》又像一面镜子,可以“整衣冠、除尘土”。党员干部时时勤照镜子,遇事先要掂量后果,想一想这事该不该做,在事关个人名节上,务必把握好自己,时刻提示自己的从政行为,避免误入歧途。《条例》更是一个“底线”。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法分开,把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六大纪律,界线分明,是是与非的分水岭、对与错的分界线,如果越了“底线”,出了“格”,就要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经常的、认真的看看《条例》,以启发自觉;深层次的想一想,以反思自省;细致的查一查,以对照自纠,真正做到持之为戒尺,内化为意识,升华为信条。遵守纪律的人一定是严谨做事的人、一个值得组织上信赖和重托的人。党员领导干部还担负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更应该深入的思考自己怎么来担当这份责任、履行这份责任。只有管住自己,才能管好他人。“律己”如果过不了关,“律人”就过不得硬。守纪律讲规矩既是一种领导素质,也是一种领导能力。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大多数党员干部的不懈追求。党员干部能否有所作为,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禀赋、能力、机遇等。然而除了这些人们熟知的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常常被一些人所忽略,那就是“有所畏”。一个人如果失去敬畏之心,为人处世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肆无忌惮,甚至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只有长存敬畏之心,才会时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所以,在当今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党员干部不论是修身、用权、律己,还是谋事、创业、做人,都要守住纪律底线,走好第一步,把好第一关,牢固树立“有权不可任性”的意识,自觉提升政治素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做到令行禁止,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只有把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动,处处严格自律、严守纪律,才能真正经受住各种考验。

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范文

  三、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修订后的《条例》将“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纳入其中,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党中央时隔三年,再次对党纪处分条例作出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从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都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先出现违纪苗头,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因此,如何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必须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干部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滞后、党员干部自身对党的纪律的漠视,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要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条例》,紧盯新型违纪行为、腐败手法,关注“四风”新动向,为正风反腐提供更为坚强的纪律保障。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慢作为、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四种行为”,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对仍有不收手不收敛,变着花样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惩处。

  总之,《条例》是以党章为遵循,以党的纪律和规矩为戒尺,即时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有了制度,关键是要严格执行,好的制度不认真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赵乐际同志强调,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样党和人民少受损失,党员干部个人少犯错误,可以挽救许多同志,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让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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